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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就业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到2007年底,做到“存量消零”,即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1人稳定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每户有1人转移就业;自2008年起,做到“动态消零”,即城乡“双零”家庭援助工作做到“出现1户,认定1户,帮扶1户、就业1户”。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方式,构建以市场为向导,政府调控、服务高效、运行规范的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机制。
  二、建立制度,实现动态管理
  (一)实行城乡“双零”家庭认定制度。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户口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人处于就业状态,或虽有人就业但极不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靠救济或低保维持生活的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含50周岁,下同),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家庭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并公示后,报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
  (二)实行城乡“双零”家庭销号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情况的跟踪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逐人、逐户落实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动向,符合销号条件的及时做销号处理,并注明销号的原因,在台帐中做好清除记录。
  (三)强化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在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中,要把城乡“双零”家庭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数字准。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建立县(市)区范围内统一的编号、台帐、数据库,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愿望、就业去向“六清楚”。在形成资料完备的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新的认定和销号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数据,实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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