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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济政字〔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7〕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遵循“有文必查、应保尽保”的原则,突出“资源”和“整体保护”的目标理念。普查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知文物点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普查工作采取一般调查、专题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运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近年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区分地域类型与时代特色,认真做好近现代优秀建筑、工商业建筑、传统民居、文化景观、乡土建筑、老字号、泉池泉群等新型文物的专题调查,加强内河湖泊、丘陵等容易遗漏和普查难度较大区域的工作力度。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总体按照宜宽不宜紧的原则。
  二、普查时间安排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普查时间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准备阶段(2007年12月之前)。组织动员、开展培训、学习掌握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普查专用设备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以县(市)区、高新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调查,所获取的信息数据资料要做到真实、完整、科学、规范。市文化部门要抽调骨干力量充实到县(市)区、高新区,指导帮助其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普查信息精确度和工作效率。
  (三)资料汇总整理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整理、汇总普查资料,建立文物普查档案,编制普查报告,组织普查成果验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开展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等,并将普查结果上报省政府。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各县(市)区、高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抽调骨干力量组建文物普查工作组,制定具体方案,做好本辖区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此次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全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市)区、高新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截留挪用普查经费。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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