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无锡市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无锡市劳服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无锡市劳服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无锡市劳服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花名册》、《无锡市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花名册》(以上各一式四份);
(6)企业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提供《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安置的富余人员原单位出具核准的有关证明;
(7)第四年又新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申请减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须带好上年度的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前三年的《年检报告书》以及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富余人员花名册和相关证件;
(8)企业与安置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务协议》、与富余人员签订的《上岗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9)2007年1-10月份企业工资支付原始凭证(即凭证联和工资明细)复印件;
(10)2007年1-10月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
(11)2006年、2007年1-10月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包括劳务派遣发票)和开票金额、人数的情况说明。
2、持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为深蓝色)的2005年底前认定的新办或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单位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诚信承诺书》;
(2)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的《认定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无锡市服务型(商贸)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五份);
(5)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7)《无锡市服务型(商贸)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无锡市服务型(商贸)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无锡市服务型(商贸)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花名册》(以上各一式五份);
(8)2007年1-10月份企业工资支付原始凭证(即凭证联和工资明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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