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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百分之五退休奖励金以职工退(离)休当月核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以后不再调整;
  (二)奖励金从职工退(离)休次月起开始发放;
  (三)未到退休年龄,但在国家政策性范围内提前退休(不含提前离岗、假休、内退)、退职、病退的职工可享受退休奖励金;
  (四)离异、丧偶前领取了《光荣证》,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享受退休奖励金;
  (五)再婚家庭曾领取过《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持证一方可享受退休奖励金。
  第二十条 改制企业、特困企业中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的奖励,与现企业保留劳动关系或重新就业者执行在职职工政策,与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者再就业前执行城镇无业居民政策。
  第二十一条 农牧民凭《光荣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区(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三)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项目、技术、信息、贷款、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四)子女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给予必要的照顾;
  (五)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
  (六)对采取长效绝育措施的领证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
  第二十二条 农牧民2000元奖励金发放原则
  (一)离异前领取了《光荣证》未再婚的家庭,按双方各1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丧偶前领取了《光荣证》未再婚的家庭,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三)再婚后新组成的家庭曾领取过《光荣证》,并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方持证按1000元标准发放,双方持证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四)夫妇双方一方是农牧民的,按1000元标准发放,另一方享受城镇居民的奖励优惠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牧民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已死亡、伤残、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45周岁至59周岁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的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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