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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法律顾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农村法律顾问聘请的范围为全市的村委会。农村法律顾问实行聘请制,聘期为 1- 3年,可连续聘用。农村法律顾问在聘期内调离本市或不适合此项工作的,应于当年重新进行选聘。

  (二)农村法律顾问任职条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事务所的执业法律工作者;熟悉法律知识,品德优良,热心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社会志愿者。

  四、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一)根据合同规定和村委会委托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二)对工作接触中了解到的秘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三)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劝阻和纠正。

  (五)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村委会之间发生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等事项时,能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六)农村法律顾问为农村无偿提供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如受委托涉及诉讼事务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收费。

  五、农村法律顾问的管理

  (一)农村法律顾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市、区成立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区司法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区相关部门组成,镇依托司法所成立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司法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市、区、镇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农村法律顾问工作。

  (二)农村法律顾问原则上每个月要与村委会联系一次,每季度到村委会开展一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或法律培训工作;村里有紧急情况需要现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到场。

  (三)村委会应当支持农村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介绍村里的有关情况,涉及重大决策、会议或事件应通知其参加。

  (四)镇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实行一案一档或一事一档。村委会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参加各项活动实行登记制度,每年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评、鉴定,并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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