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法律顾问聘请的范围为全市的村委会。农村法律顾问实行聘请制,聘期为 1- 3年,可连续聘用。农村法律顾问在聘期内调离本市或不适合此项工作的,应于当年重新进行选聘。
(二)农村法律顾问任职条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事务所的执业法律工作者;熟悉法律知识,品德优良,热心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社会志愿者。
四、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一)根据合同规定和村委会委托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二)对工作接触中了解到的秘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三)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劝阻和纠正。
(五)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村委会之间发生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等事项时,能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六)农村法律顾问为农村无偿提供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如受委托涉及诉讼事务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收费。
五、农村法律顾问的管理
(一)农村法律顾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市、区成立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区司法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区相关部门组成,镇依托司法所成立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司法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市、区、镇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农村法律顾问工作。
(二)农村法律顾问原则上每个月要与村委会联系一次,每季度到村委会开展一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或法律培训工作;村里有紧急情况需要现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到场。
(三)村委会应当支持农村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介绍村里的有关情况,涉及重大决策、会议或事件应通知其参加。
(四)镇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实行一案一档或一事一档。村委会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参加各项活动实行登记制度,每年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评、鉴定,并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