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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保障措施
  (一)
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领导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在改革、规划等工作中充分考虑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求,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有利于体现中医药服务劳动和技术价值的政策措施,保证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医药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重大问题,落实有关部门对中医药工作的职责。理顺中医药管理体制,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职能。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事、建设、科技、教育、医保、药监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党的中医方针政策,加大扶持中医药工作的力度并落实到具体措施的研究、制定、实施和监督,形成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合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对中医药工作有机构管、有专人抓,采取具体措施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发展。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
  按照《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关于“中医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的要求,逐年增加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确保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与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相适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服务必需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医疗设备购置,政府应予以保障;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医疗设备购置,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制定实施重大卫生建设发展项目、重大科技计划应充分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求,增加中医药建设项目份额;对入选国家重点中医发展项目的经费匹配在财务预算和资金安排上给予保证。
  (三)深化体制和机制改革
  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中医药工作的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健全决策机制,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执法监督的规范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中医药中介机构的服务、沟通、监督、协调作用,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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