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府字[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级以下人员的调动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减工作人员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管理机制,有效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序流动,杜绝无计划增人增资、瞒报漏报减少人员和套取财政经费现象的发生,切实减轻财政供养负担,根据《
公务员法》、《景德镇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调动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坚持执行核编进人的规定,严格控编进入,防止超编进人。
(三)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严格按照编制结构比例配备人员。
(四)坚持部门内部调剂、总量平衡,严格控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增长。
(五)坚持在本级内调动人员,严格控制县(市、区)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六)坚持严把逆向调动关,严格控制企业人员调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机关单位、企业或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机关单位。
二、人员调动管理的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调任人员除外)。
(二)机关单位,是指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
(三)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人员调动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