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景府字[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预算法》、《
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制度,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市本级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设立了多项专项资金。这些财政专项资金涉及面很广,具有专门用途,政策性较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结报。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
二、规范程序,严格按规定审批分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一)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坚持合理安排、突出重点,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其使用规定和用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分配、拨付、使用专项资金。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财政局和市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提出意见,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负责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展和工程进度等情况控制拨款。要逐步对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凡能集中支付的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尽量减少拨款环节。
三、强化监督,建立健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