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原则
明确煤炭开采者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及对因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负有恢复治理的责任;并把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实现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在化。
(2)坚持“不欠新帐,渐还旧帐”的原则
对新建及已投产的煤矿,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以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形式,建立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全部煤炭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把煤炭企业建设成煤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
对煤炭开采历史遗留的及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要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相关地方配套支付制度,以及建立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与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支付生态恢复治理费用的制度,有计划地统筹加以解决。
(3)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
分清轻、重、缓、急和优先顺序,分期、分批对重点矿区的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以典型示范和以点带面的方式,有计划地推广示范点经验,稳妥地推动《规划》的全面实施。
(4)坚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统一
既要立足当前实际,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又要考虑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因素,使规划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规划时限
以2006年为基准年,近期2007~2009年,中期2010~2011年,远期2012~2016年。
二、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1、确定任务
当地政府成立规划编制领导组,成员主要包括环保、发展改革委、煤炭、国土、林业、水利、农业、科技等各部门,由领导组协调各部门、环保部门牵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2、现状调查、收集资料
结合有关部门煤炭发展规划,摸清当地煤炭工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煤炭资源整合保留及关闭煤矿情况;详细分析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破坏状况,主要包括“三废”排放及其对环境的污染情况,矿区土壤污染及对土地资源的破坏、生产功能下降情况;矸石占地、自燃及其环境污染情况;煤炭开采地下水污染、破坏及水土流失现状,采煤引起的人畜饮水困难;及采煤对森林资源、湿地及物种资源的破坏情况等;采煤引起的其它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