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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市、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编制导则》、《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环保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市、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编制导则》、
《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晋环发[2007]603号)


各市、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批复》的精神,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即将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现发布《山西省、市、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编制导则》、《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请参照执行。

山西省环保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山西省市、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编制导则

  编制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是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保障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序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指导和规范各市、县规划编制工作,省环保局制定了《山西省市、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适用于各采煤市、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编制。
  一、总则
  1、编制依据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及相关行业规划
  其它有关文件
  2、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编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指导思想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试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从严格环保执法入手,推动煤炭工业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建立有效的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促使今后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不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有计划地解决过去煤炭开采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以科技为先导,典型示范开路,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从根本上转变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大部分矿区环境质量有明显的改善,并建成一批景观优美、空气清新、碧水蓝天的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矿区,结合创建生态示范矿井的工作实现煤炭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编制市、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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