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考核与发证。
各培训班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培训机构要组织考试和考核,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经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证书或农民绿色证书。
三、培训机构确定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机构以本市区域内各级各类农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为主体。原则上每区、县级市确定一至二家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培训机构须具备培训所需的培训场地及设备设施等工作条件。
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组织当地有关培训机构按要求填报《广州市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申报书》,于3月20日前一式三份报广州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经审核后择优确定承担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培训机构,被选定的培训机构应于6月1日前与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培训责任书。
四、资金安排与使用
(一)资金安排及拨付。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资金由市、区(县级市)财政按比例分担,按每培训一名农民600元的标准由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其中,番禺区、萝岗区由市财政负担总额30%,区财政负担总额70%;白云区、花都区、南沙区由市财政负担总额50%,区财政负担总额50%;增城市、从化市由市财政负担总额80%,县级市财政负担总额20%。资金由培训机构用于授课人员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课室租金、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培训资金按财政级次拨付。
(二)资金使用。
培训机构及其它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培训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挤占、截留资金,不得用于与培训工程无关的其它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五、管理及监督
(一)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由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检查及验收等。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将培训资金纳入各级部门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国家培训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