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有都市农业示范区考评和重新确认的要求
由广州市农业局组织专家组,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审阅资料和综合评议,对现有20个都市农业示范区进行评议和重新确认资格。
三、纪律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做好申报和检查工作。
(二)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四、时间要求
请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和市属有关单位于7月30日前,将龙头企业和示范区的正式申请、申报评定龙头企业材料(一式5份,包括电子文档)、现有龙头企业年度审核材料(一式3份,包括电子文档)报送广州市农业局。
请登录广州市农业局政务信息网(www.gzagri.gov.cn)查询详细情况和下载表格。
附件:1.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2.区(县级市)申报广州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3.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有关规定
二○○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1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广州地区注册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企业的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达20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安全标准,产品至少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公害标准,且有注册商标、质量认证和产品标识,同时,生产加工过程要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
(四)企业带动辐射能力。首先必须带动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优先聘用本市农业劳动力。同时要带动本市农户(种植业1000户,养殖业200户以上),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为本市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五)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优先为本地农产品流通提供服务,辐射带动本市农产品流通。
(六)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经营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在主要贷款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含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