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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及年度检查和都市农业示范区考评工作的通知

  (二)现有都市农业示范区考评和重新确认的要求
  由广州市农业局组织专家组,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审阅资料和综合评议,对现有20个都市农业示范区进行评议和重新确认资格。
  三、纪律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做好申报和检查工作。
  (二)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四、时间要求
  请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和市属有关单位于7月30日前,将龙头企业和示范区的正式申请、申报评定龙头企业材料(一式5份,包括电子文档)、现有龙头企业年度审核材料(一式3份,包括电子文档)报送广州市农业局。
  请登录广州市农业局政务信息网(www.gzagri.gov.cn)查询详细情况和下载表格。

  附件:1.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2.区(县级市)申报广州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3.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有关规定

  二○○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1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广州地区注册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企业的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达20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安全标准,产品至少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公害标准,且有注册商标、质量认证和产品标识,同时,生产加工过程要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
  (四)企业带动辐射能力。首先必须带动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优先聘用本市农业劳动力。同时要带动本市农户(种植业1000户,养殖业200户以上),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为本市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五)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优先为本地农产品流通提供服务,辐射带动本市农产品流通。
  (六)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经营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在主要贷款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含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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