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到位,有些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识不足,以为农产品监测工作是可做可不做的事,认识不到位是做不好工作的。二是管理还比较薄弱,现有的65个监测单位绝大多数是近期成立和建设的,有些单位管理水平比较低。三是自“实时监控系统”开通以来,一些地方对本辖区的监测点指导不够,导致部分监测点工作开展情况较差。四是我市检测人员业务水平整体还比较低。五是监测经费保障落实,除了市级财政形成稳定的资金保障,纳入了正常的财政经常支出项目支持外,大部分区(县级市)过分依赖市级财政,部分区监测中心在开展监测工作中出现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监测用车不保障,监测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等状况。六是随着农产品不断出现新问题,部分监测点由于检测仪器配备不够完善,检测项目有限,一些检验项目跟不上实际工作的需求,无法开展如磺胺类、孔雀石绿、苏丹红、硝基呋喃、荧光增白剂等项目的检测,适应不了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迫切要求。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稳定性不够,波动反弹性大,部分县区的农药残留超标率居高不下,个别区的瘦肉精生猪超标率高,影响了全市的农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我们应当正确对待努力解决。
三、抓住机遇,理清思路,落实措施,努力开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新局面。
(一)正确把握形势,深刻认识和理解全面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继
农业法之后的又一部综合性农业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为政府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农产品消费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增效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应从几个方面去认识:
第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空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里程碑。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空白,必将促进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新局面,为新时期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这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掀开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