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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08年春节限放区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08年春节限放区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的通知
(渝供发〔2007〕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4号)和《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渝文审[2006]24号)精神,确保2008年春节限放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根据近两年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零售点的实际情况,并与市安监局协商一致,现就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限放区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专营零售点布点原则

  限放区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零售点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布设。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区域面积合理确定限放区布点数量,主城限放区临时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780个以内,主城区以外的限放区临时零售点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各区县供销社要主动与安监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合作,做好网点布设和审批工作。

  二、临时专营零售点布点要求

  各区县供销社要严格按照布点原则合理布设零售点。城区零售点之间应相距50米以上,严禁在禁放区和交通干道、人口稠密的区域内设立零售网点;零售点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距零售点100米内,不得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严禁在《条例》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布设零售点。

  各地在布点中,应坚持2007年春节销售量较大的守法经营者优先、2006、2007连续两年春节参与烟花爆竹零售的守法经营者优先、专店与专柜相比,专店优先、同等条件下,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室的优先等原则。对有固定门面、诚信经营、不卖黑货、连续两年经营较好的零售点,各区县供销社要建立信息档案,加强合作和服务工作,逐步建立一批经营规范、安全可靠、相对固定的经营网络,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专营销售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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