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专家论证的,由承办处室负责安排组织,专家应提出书面的论证意见。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承办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除特殊情况,专家论证、实地核查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需要组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照《河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安排实施。
第十八条 经过材料审查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处室召开处室审核会进行审核,听取经办人对申请裁判的审查意见,查看依法经专家论证,实地核查、检验、检测、听证后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集体研究作出审核结论,并将审核结论填入《河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表》。处室审核会应有政务服务大厅和监察室派人参加。
对审核拟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拟不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理由,应在厅公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过网上公示,申请当事人、社会公众未提出异议和举报检举的,承办处室草拟文稿,经相关处室会签,报分管厅长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厅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承办处室应当于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许可证书转交政务服务大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厅机关统一颁发、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包括:河南省建设厅的批准文件;河南省建设厅核发的许可证。
行政许可证书须填写准予行政许可人名称、许可事项、批准日期、依法规定的有效期限,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二十二条 建设厅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政务服务大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厅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政务服务大厅在受理窗口位置统一颁发、送达。
申请人凭《河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到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办理取证手续。工作人员验明《通知书》、证件无误,填写《河南省建设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书》,注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事项、行政许可证书号、受理通知书编号、送达决定日期,经申请人、经办人双方签字,加盖专用章,作为送达凭证交予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