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应由本机关受理;
2.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3.不具备批准条件、标准;
4.因政策调整暂缓审批;
5.需补件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补齐或在规定期限内补件仍不符合要求的;
6.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工作人员填写《河南省建设厅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有权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方式、时限,经申请人、经办人双方签字,填写日期,加盖专用章,作为告知凭证交予申请人。
第十条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厅政务服务大厅自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核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节的,在厅公开网站予以公布,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不准许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厅政务服务大厅同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承办处室。移交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厅政务服务大厅经办人填写《建设厅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注明申请人、申请事项、承办处室、办结时限、申报材料清单目录,经承办处室经办人核准无误,双方签字,加盖专用章后,连同全部申报材料一并移交。
第十三条 建设厅机关承办行政许可事项,须按照材料审查、处室审核、报厅领导审批、发文办证的程序进行,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审查,应由处室的经办人负责,对照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对申报条件的适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所提供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须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是否真实。经办人应将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的结论意见,填入《河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