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提供的证书、合同和资料均只需满足审查申请内容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规定:
工程项目或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包括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后,建设单位组织填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或《湖南省建设工程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见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六条内容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核查备案后,签署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后,总包施工单位组织填报《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自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核查备案后,签署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填报审查申请报告的有关表格时,只需满足审查申请内容的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包括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以及其中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允许开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允许施工,擅自施工的,有关部门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应当制止违法违规的擅自开工行为并书面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的擅自开工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6年4月1日起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