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同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一是围绕突出主业,积极推进非主业资产重组。继续抓好国有大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二是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在推进哈尔滨市和庆华工具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争取到2010年完成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三是妥善处理好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工伤残职工移交地方管理的遗留问题。四是切实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实际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拖欠职工债务问题,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改制重组行为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全面理解、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精神,提高对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稳妥实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服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大局,积极抓好实施,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审批工作。各级国资委出资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者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的方案,须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报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省直各部门作为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推进改制工作,筹措改革成本,妥善解决人员安置问题。省直部门所属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由省直部门批准,涉及占用省直部门的国有资产及产权转让、处置等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脱钩改制工作要纳入省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改制的进度和成效要进行年终考核。要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