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建省级创业培训基地,为全省培训师资创造条件,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三、具体实施时间
从2006年3月份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创业培训的主管部门,要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创业培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牵头,由财政、工商、税务、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创业培训总体规划,综合管理、项目征集、政策支持、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及后续服务等项工作。
(二)组织创业培训示范观摩课。创业培训是一种创业能力和技巧的培训,培养的目标是小老板。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创业培训机构都要按照劳动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有关《SIYB创业培训课程操作规程》的要求,从组织招生、筛选学员,准备教学、设计U型教学场地、购置创业项目手册和创业计划书等都要严格履行程序,其中对有创业意识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帮助其产生具体的创办企业想法;对已经产生创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帮助其将创业意识和创业想法转化为创业行动,指导其创办小企业和微小企业,并提供后续服务。
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年内组织一次本辖区内创业培训示范观摩课,提升创业培训管理水平。操作时限为:长春市、吉林市、白城市、白山市、延边州要在上半年组织创业培训教学观摩模课,其他城市要在下半年集中组织创业培训示范观摩课。届时省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三) 落实创业培训资金扶持政策。凡是获得劳动保障部与
国际劳工组织及省劳动保障厅授权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只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SIYB创业培训课程操作规程》实施培训及后续管理服务的,培训后创业率达到50%以上的有关机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20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6]64号)有关条款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做好与小额担保贷款衔接工作。经过创业培训后的学员,要制定一份创办企业的可行性创业计划书,经考试合格的学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申请小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