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动态考核结论
1.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合格
(1)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达到以下标准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小于10分的:
①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不低于资质标准值的50%;
②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不低于资质标准值的40%;
③专业承包二级以下及不分级别企业不低于资质标准值的30%。
(2)经复核,企业经营规模及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达到以下标准且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小于10分。
①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经营规模大于资质标准值的80%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大于资质标准值的30%;
②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经营规模大于资质标准值的70%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大于资质标准值的30%;
③专业承包二级以下及不分级别企业经营规模大于资质标准值的60%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大于资质标准值的30%。
2.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基本合格
(1)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达到以下标准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介于10~20分之间的:
①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介于资质标准值的30%~50%之间;
②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介于资质标准值的30%~40%之间;
③专业承包二级以下及不分级别企业介于资质标准值的20%~30%之间。
(2)经复核,企业经营规模及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达到以下标准且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介于10~20分之间
①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经营规模介于资质标准值的80%~60%之间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介于资质标准值的30%~20%之间;
②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经营规模介于资质标准值的70%~50%之间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介于资质标准值的30%~20%之间;
③专业承包二级以下及不分级别企业经营规模介于资质标准值的60%~40%之间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介于资质标准值的30%~15%之间。
3.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1)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不足资质标准值的30%,经复核经营规模不足资质标准值的60%,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不足资质标准值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