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查自纠。7月18日前,厅机关、厅直各事业单位将《河南省省直单位使用汽车情况登记表》在本单位公示三天以上。对违反规定购买超标车超编车和以借为名占用他人汽车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并填写《超标超编及借用车辆纠正情况登记表》。为了便于群众监督,各单位在进行车辆情况公示时,须公布以下举报电话:66325688(河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65508767(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66243200(河南省监察厅驻省建设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7月12日前,机关处室须将表格交厅办公室。7月20日前,厅直各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表格向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报送。报送文字表格的同时,请将所填报表格的电子文本发送至yuanhang@hnjs.gov.cn。以上表格样式附后,其电子文本已在厅网站发布,供下载填报,网址同上。
(二)组织核查(7月21日至8月20日)
厅办公室和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对各处室、各单位治理纠正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中,还将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全厅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厅办公室和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全厅治理纠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迎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组成检查组的检查。8月23日前,将专题报告和登记表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填报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将有关信息输入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四、有关要求
1.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把这次治理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纪律、规范从政行为的重要工作来抓。对不认真组织治理工作、不如实登记报告治理纠正工作情况或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对清理出的违规购买的超标车辆,一律进行拍卖处置。对于2004年6月份以后违规购买超标车的,要予以没收,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于违规购买超编车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车辆主管部门在其超编车辆未淘汰之前,不再批准购买新车。
4.对于借用他人车辆且借用时间超过一个月时间的,必须在7月21日前将借用车辆归还车辆所有人。
5.今后,厅机关、厅直各事业单位购置、配备、报废、更新车辆的,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经审批并完成相关手续后,要将具体情况报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并填报《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联系人:程俊宝(厅办公室,电话:66237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