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和市政府。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科级以上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所在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联席会议成员(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反假货币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
(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六)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第十二条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要为联席会议把握反假货币工作全局、科学决策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工作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向成员单位反馈,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国内外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二)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