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指导全市反假货币宣传、教育活动;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联系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各区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年度反假货币案件奖励的上报或审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反假货币奖励经费的及时兑现、使用和监督,充分发挥专项经费在反假货币工作中的激励作用;
(五)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六)起草年度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和市政府报告;
(七)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八)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九)组织反假货币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银行分管副行长兼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事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负责人参会。
联席会议开会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是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形式。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