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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建筑业农民工培训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3.参加培训人员已在建筑业就业。
  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应建立资金专账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资助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得用于与温暖工程宗旨和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根据要求定期编制会计报表,项目执行终结,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按时报送温暖工程捐助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十六条 挪用、贪污、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温暖工程拨付资金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督导员制度。督导员的聘用工作以省委统战部为主,商同省建设厅办理。经省“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建筑业农民工培训”项目协调小组审核批准,督导员由培训机构所在地党委统战部或政府有关部门、中华职教社的现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中聘用。每个项目实施县(市)原则聘用一名督导员,督导员工作享受经费补贴。督导员对培训机构落实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及时上报。督导员聘用实施方案由省委统战部具体实施,另文下发。
  第十八条 建立就业登记制度。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在确保接受培训的农民工学到一技之长的基础上,加强就业衔接,培训转移就业率不少于90%,配合做好后续的维权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检查验收。培训项目结束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督导员进行验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结果签字盖章后报建设部。
  验收内容包括: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台帐;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每个培训班次的《结业班报告表》;培训转移就业情况;项目财务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工培训就业台帐和拨付资金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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