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建立劳动关系基础台帐,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到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督促指导辖区内其他用人单位及时到所属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对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
3.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的,及时报告负责管理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协助其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查处工作。
5.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争议及信访案件发生及处理情况,积极督促指导并协助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予以调节,对调节不成的争议案件,指导其到所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对可能发生的上访案件,要及时报告有关劳动保障部门。
四、方法步骤
试点工作从2007年4月1日开始,至7月30日结束,共分为准备启动、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力争在7月底前,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一)准备启动阶段(4月1日-4月30日)
主要任务是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动员部署。
1.制定方案。省及各市州、县(市、区)都要结合实际情况,层层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
2.动员部署。省及各市州、县(市、区)都要层层召开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动员大会,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7月15日)
主要任务是配备人员、搞好培训、摸底调查、建立台帐。
1.配备专职人员。各市州、县(市、区)按照省里要求,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为每个街镇乡、社区配备1名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虑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可以先从街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现有人员中选配1名素质较高的人员专职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待今年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开始时,再为每个社区招收人员进行补充。
2.进行岗前培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每个街镇乡、社区从现有人员中选配2名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其中1名由劳动关系协调员兼任),各市州、县(市、区)对拟选配的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证书,为其深入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