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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7〕25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做好扩权强县试点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通过扩大试点县(市)劳动保障管理权限等政策措施,指导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以下简称试点县)加快构建城乡统筹的就业促进机制和社会保险体系,探索劳动保障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的经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增强全省综合实力。

  扩大试点县劳动保障管理权限遵循“依法合规、责权统一、扩权放活、富民强县”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批或管理的劳动保障事项,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劳动保障部门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原需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的,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审核、报省厅审批,报市局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和授权的办法放权。试点县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管理权限

  下列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事务由试点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试点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由试点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厅和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3、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报所在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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