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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臧忠生厅长在全省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活动部署动员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1.专项执法督查的范围。在吉林省境内,按《劳动法》规定,凡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等)。

  2.专项执法督查内容。这次督查的重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人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

  3.专项督查的方法步骤。执法督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重在整改的方法进行。具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宣传发动、组织准备阶段,自现在起至5月31日。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是印发宣传品,召开专项会议,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劳动法制和专项执法督查的宣传。省里印发了专项督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和四张报表,各地要制定本地的工作方案,组织专项督查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省里文件精神和填报说明,明确专项督查的内容和要求,并以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单位,将执法督查内容告之社会,将有关调查表分送到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第二阶段是自查整改阶段,自6月1日起至6月30日。这一阶段重点由用人单位按照执法督查内容自查整改。自查整改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招用的工人、个体工商户,凡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应按规定进行补签,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及时办理续签手续的,要补办续签手续。各类单位录用人员,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录用人员,原则上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使用双方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拟订文本签订劳动合同;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原则上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办理录用备案情况。按照省有关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均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办理录用备案。单位录用人员的,按照《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其中录用农民工的,办理录用备案时,可用被录用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替《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个体工商户录用人员的,到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录用备案。三是参加社会保险方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填写《劳动用工情况自查表》,按照执法督查权限报劳动保障部门。第三阶段是执法督查阶段,自7月1日起至10月31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执法督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使用农民工和从事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逐户排查,对所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阶段是总结验收阶段,自11月1日起至11月20日。省及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县(市、区)本次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执法督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要认真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执法督查工作书面总结和执法督查汇总表通过应用软件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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