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心组织,全面开展全省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活动
(一)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按程序开展全省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活动
开展全省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活动,一定要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确定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人手续”。《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实施监察:用人单位遵守招用人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情况;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去年年底以来,国家和省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也为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
(二)全省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活动的总体安排
按照全年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全省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活动的任务目标是:通过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进行执法督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达到规范用人管理,稳定从业人员就业,促进社保基金扩面征缴,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目的。通过执法督查,各种形式的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私营企业达到70%以上,录用备案率达到85%以上,参加社会保险达到应保尽保。具体工作安排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