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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负责组织承办我省自主品牌工作项目的省外经贸、经贸部门,及经省外经贸、经贸部门批准组织承办自主品牌工作项目的相关单位。
  五、品牌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企业项目:企业开展的自主品牌建设活动。
  1、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支持内容:境外商标、专利注册费,自主品牌产品设计、研发费,产品国际认证检验检测费。
  2.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外经贸、经贸部门组织及其批准组织的地区性、全国性、国际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
  支持内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3. 企业开拓市场在境外进行的广告宣传和推广活动。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广告发布费
  4.企业建立自主品牌产品营销服务机构。
  支持内容:设立境外营销服务机构的初期开办费、安装维修服务网点开办费。
  5.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
  支持内容:品牌产品研发经费。
  以上企业项目的第3、4、5点,申请自主出口品牌资金的,支持的企业范围限于获得商务和省外经贸厅认定的“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
  (二)公共项目:省外经贸、经贸部门组织及其经批准组织开展的自主品牌建设活动。
  1.为扩大我省自主品牌在国内外市场影响及树立行业品牌的社会公众形象,组织企业在境内外集中开展的整体宣传和推介活动。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策划费、境内外媒体发布费、广告推广费;场租费、公共布展(特装)费、展品运输费等费用。
  2.省级外经贸、经贸部门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而进行的基础性研究、借鉴国内外培育经验而集中开展的课题研究、研讨论坛、巡回演讲宣传、规划、学习交流、培训、市场调查以及建立自主品牌数据库等。
  支持内容:课题费、专家费、会务费、培训费、调查费、和自主品牌信息建设费。
  以上项目已获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公共项目中已向企业收费的金额应予剔除;除指定扶持范围外,品牌资金优先支持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认定的“出口名牌”及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本省著名自主品牌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相关活动。
  六、品牌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对企业产品在境外获得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费用给予50%或以上的资助,但每个品牌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成功进行自主品牌产品设计、研发,按其实际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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