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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镇江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镇政发〔2007〕98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防治市区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市民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加工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加工生产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负责依法予以取缔。对有照经营的加工点,动员搬迁至适合的地点加工经营,或者变更经营内容。在迁入之前实行限时作业(作业时间为7时至12时、14时至19时),否则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沿街商业网点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室内音响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已安装、使用的高音喇叭等应当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自行拆除,拒不拆除或者边界噪声值排放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在市区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对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居民室内装潢要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对产生环境污染的实行限时作业(作业时间为7时至12时、14时至19时)。

  四、在依法划定的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机动车辆驾驶人不得违反规定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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