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筹集
1、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按80元筹集,其中,家庭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对属于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家庭缴纳30元,政府补助5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少年儿童,家庭缴纳5元,政府补助75元。
2、其他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筹集,其中,家庭缴纳160元,政府补助40元。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0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190元。
3、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对于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年度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可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给予适当补助。
4、家庭缴费按年计算,一次性缴清。政府补助以当年参保居民人数,按不同群体补助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三、参保居民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需自负不同数额的起付标准金:三级医院为45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80元。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为:三级医院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二级医院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在社区的延伸点)住院或留院观察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全部由居民个人自付。
2、经批准在市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比照上述支付比例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3、恶性肿瘤在门诊作放疗、化疗的医药费;肺结核门诊化疗、精神病门诊治疗医药费;肾功能衰竭在门诊作血液透析的医药费,基金按住院待遇支付。
4、肾移植、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药品费用,冠心病植入支架术后、心脏换瓣术后抗凝药品费用,基金支付50%。
5、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4.5万元。
6、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后,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增加3%,连续缴费满10年后,报销比例增加10%,连续缴费满20年后,报销比例增加20%。
四、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