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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技改(2007〕2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开展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委审批、核准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我委的批复文件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三、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写、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和我委对项目的审核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四、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分析篇(章)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五、我委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和国家、省审批、核准项目的要求,制定我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或操作程序),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参照省的做法,制定本地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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