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旦发生火灾,工程内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队报警,同时按照消防预案的要求和现场情况,组织人员疏散,保护和抢救物资,控制和消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3、如火势已发展到大面积燃烧,形成浓烟,无法扑救时,在人员完全撤离后,可紧闭口部密闭门,使工程内助燃的氧气逐渐稀薄,促使火焰自行熄灭。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要对可能出现的洪涝灾害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防工程安全渡汛。
1、落实各项责任制,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防洪抢险队伍,健全汛期值班制度和巡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每年汛前要对人防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危险工程,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加固处理,消除隐患。
3、对渗漏水严重,结构受到损坏的人防工程,要在汛前进行加固处理,损坏严重无法根治的工程应停止使用,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4、及时疏通工程内的排水管道,定期保养防汛器材和设施,修复工程孔口外的防雨棚、截水沟、挡水坝等。
5、工程内易淹、怕潮的物资、设备要尽早转移到安全地带或采取安全措施。
6、对拱顶回填不密实或地表有下陷的工程,汛前应采取措施,填实空洞或孔隙,使结构周围达到密实稳固。对工程顶部地面下陷容易积水的地方,要加高夯实。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挖坑、取土、排放污水、油污或倾倒垃圾。
8、如出现因城市上、下水管道和各种管沟引起工程进水,危及工程安全的现象,人防主管部门及工程使用单位要主动与市政或有关单位联系,及时处理。
9、认真做好汛前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出现险情的工程,要准备好草袋、沙包,做好封堵孔口的准备工作。安排好应急车辆,维修好通信联络线路。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内要坚持环境卫生标准。根据工程的具体用途,要采取可靠的通风、排烟措施,消除污染,温湿度要适当。经常对工程内环境进行监测,若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经常出入的口部,潮湿季节应设置防潮门、防潮门帘或空气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