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1.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执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深入开展调研、征求意见、听证和咨询论证工作。进一步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职责,积极探索立法成本和效益分析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保障公民的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扩大和深化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领域和内涵。逐步建立行政决策的听证和征求意见制度,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尽可能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于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集中的意见,要在公布结果的同时说明情况,告知对意见的处理方式。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3.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决策机关应当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继续开展立法跟踪问效,完善立法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三)推动体制创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1.进一步贯彻
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一个窗口”受理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全权办理审批事项工作机制,推进联合办理,推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切实减少环节、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全面、及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
2.按照政企、政事、政资分开的要求,依法规范和调整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逐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资源,做好权力下放工作,推进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执法力量向执法一线转移,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
3.继续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推进法律法规授权类和行政委托类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规范其机构编制管理,研究对部分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中重复设置和职能相近的机构进行合并或重组、对部分职能弱化的单位予以缩编或撤销的具体方案;对条件成熟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逐步推进转企改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事局、各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