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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专用标识和名称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专用标识和名称的通知
(甬卫发〔2007〕17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方便居民识别并提高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认知度,决定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标识和名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使用统一的标识和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和名称使用范围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灯箱、标牌、旗帜、文件、医疗文书、服饰、宣传栏、宣传材料、办公用品、网页等,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和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其他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的形态要求包括颜色、图形和字体。标识完全沿用卫生部确定启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并根据《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的要求,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和颜色。其他背景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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