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淄统发〔2007〕138号)
各区县统计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3号)和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重要意义
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综合性指标,能够反映价格总水平的变化程度,但不能反映价格变化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不仅可以准确反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而且可以为各级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差别化的收入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推进价格改革、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编制范围、内容和时间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工作在全市五区三县进行。调查内容主要是城镇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2007年第四季度起正式编制。
三、组织实施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在区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城调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各区县统计、物价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并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市区县开展此项工作是满足区县政府需要,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四、工作的具体安排与要求
1、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淄博市城调队统一制定的《淄博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开展工作。
2、各区县统计局要抓紧开展先期研究准备工作,按编制方案要求确定好当地调查点、调查项目、代表规格品等。
3、近期将召开全市会议,进行具体安排。
附件:淄博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淄博市城镇低收入居民
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