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在本市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三)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确认欠薪事实的依据:
1、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提供已生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2、属于《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需提供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证明材料。
五、为方便劳动者及时提出垫付欠薪申请,所在企业或负责处理欠薪突发矛盾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劳动者本人填写垫付欠薪申请表的基础上,集中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因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劳动者需要提出垫付欠薪申请的,应由企业或企业清算组织预先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受理点出具情况证明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实该企业欠薪及无力支付的专项报告,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点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或企业清算组织负责告知劳动者提出垫付欠薪申请,并集中办理申请手续。
上述企业中的劳动者也可凭已生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受理点直接提出垫付欠薪申请。
六、《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近亲属”,参照《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垫付或收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垫付决定后,将相关垫付决定和支付信息通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直接支付到申请人本市指定银行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八、市社保中心设立欠薪保障金支出账户,留存一定数量供周转使用的款项以垫付欠薪,周转款项不敷使用时,由市社保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九、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垫付的欠薪款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