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算书(结构、电力负荷、热工、节能等)一份;
(五)勘察、设计合同各一份;
(六)其它资料。
凡未按上述规定提供送审资料的,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需待所有资料补充齐全后方可审查。
六、关于审查内容
审查机构除应按建设部第134号令的要求对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如下政策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是否具有与承担项目相符的勘察、设计资质,是否依法进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初步设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批复,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政策,如新建住房设计是否符合最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套型结构规定等;
(三)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四)是否贯彻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是否符合节能、节地、节水和节材相关标准和要求,是否存在明显的保守浪费现象。重点对结构及基础选型和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用量进行审查,核查其结构及基础选型是否合理,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单位消耗量是否明显高于同类工程。
凡以上政策性和经济技术合理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的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关于审查报告备案
(一)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审查机构填写《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见附件五),连同《审查报告》按分级管理的权限送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报告》经备案机关备案后,审查机构应当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及安全监督部门使用。同时,保存一套完整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年后,移交建设单位永久保存。
八、关于不良记录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