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专业审查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填写《审查意见表》(见附件二表2)。
(三)审查机构在各专业审查人员对设计文件审查后,应由技术负责人主持召开各专业审查人员参加的会审会议,交换和协调各专业之间的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意见书》(见附件三)。
(四)对在审查中没有发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无安全隐患问题的,且设计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视为审查合格文件,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报告》(见附件二)。
(五)对在审查中没有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但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或设计中存在保守浪费现象的,或设计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意见书》返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通知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并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反馈单》(附件四),经原审查人员复核合格后,再由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报告》。
(六)对在审查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应视为不合格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意见书》连同设计文件一同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原勘察设计单位重新勘察、设计后再重新送审。同时,审查机构也应及时出具《审查报告》,并将《审查报告》按分级管理的权限直接报送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审查报告》须经审查人员或有关人员本人签名。同时,应连同其它审查资料一并归档,长期保存。
四、关于审查任务委托
(一)建设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委托审查的项目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范围及类别相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证或超越认定的范围和类别从事审查业务。
(二)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前签订审查合同。合同中,除应载明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外,还应载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审查内容要求。
五、关于审查时应提供的资料
施工图送审时,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包括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用量表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各二份;
(二)政府的有关批件(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等)一份;
(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