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7〕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7年6月30日前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
(二)事转企单位中转制前的退休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调整养老金的属本次调整范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养老金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有事业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也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退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照省规定的调整标准乘以我市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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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缴费年限 │ 标准 │
│ │ (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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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含建国前老工人)、│ 不满15年 │ 67 │
│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
│ │ 满15年至19年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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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19年零1个月至24年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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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24年零1个月至29年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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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29年零1个月至34年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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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34年零1个月及以上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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