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风景名胜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用地--包括风景名胜资源区域内建设管理、旅游接待、能源设施、道路交通、居民点建设等用地规模;

  区域面积--包括风景名胜资源四至界线、总面积、核心景区面积;

  资源介绍--人文建筑景观的建设年代、面积、风格,自然景观的特色介绍等;要求提供资源照片(*.jpg格式,文件约1.5兆)

  各市、州、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满足统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与风景资源普查有关的内容。

  四、普查数据标准时间和工作时间

  普查数据标准时间为2006年6月。普查工作从2006年8月开始,2006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五、普查经费

  风景名胜资源普查是一项基本的省情调查,将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大风景名胜资源普查投入,确保风景名胜资源普查工作正常开展。我厅也将根据各地风景名胜资源普查情况适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六、普查组织工作

  为确保全省风景名胜资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我厅成立以王智光副厅长为组长、城建处处长王向明为副组长的全省风景名胜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风景名胜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处,省申遗办副主任何小兵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李彩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全省风景名胜资源普查日常工作。各市、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也应成立风景名胜资源普查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并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名单和具体联系人于8月15日之前电传我厅城建处(传真:0731-2212782)。

  七、普查方法

  采取业务管理部门与普查专业人员相结合、现有资料与现场踏勘相结合、历史档案资料与口碑旁证资料相结合的方法,逐项进行调查,务求资料齐全、准确。

  普查资料包括已有的风景名胜资源考察报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林业规划、地质考察报告及记载有关风景名胜资源的书籍、图片资料等。

  八、其他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