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受环保搬迁鼓励政策的通知
(渝办发〔2007〕3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集团)顺利实施搬迁,市政府同意将重庆钢铁集团所属的重庆钢铁集团钢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东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阳气体有限公司、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4户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纳入搬迁计划范围、享受有关环保搬迁鼓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纳入市政府批准的主城区第二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范围的重庆钢铁集团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东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按照渝办发〔2006〕138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搬迁鼓励政策。
二、重庆四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歌乐山矿享受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19)中全部搬迁鼓励政策。
污染相对较轻的重庆钢铁集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集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钢铁集团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享受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19)中除第(一)款“财政返还政策”外的其他政策。
位于大渡口区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阳气体有限公司和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宝坡石灰石矿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9)规定,除增值税地方留成中大渡口区留存部分不返还外,其余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19)中政策全部执行。
三、除重庆钢铁集团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东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上述企业享受鼓励搬迁优惠政策的时限为2007―2011年。其中,享受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19)中第一条第(四)款“环保政策”的时限为2007年至企业老厂关停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