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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7修订)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依法继承境外遗产,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赠与,或者处分其境外财产,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协助。
  归侨、侨眷将其在境外的财产转入国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侨眷被授予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者在引进外资、人才、技术和捐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人民政府表彰的,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按照归侨子女对待。
  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与就读地居民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其所在单位或者学校应当在该申请人取得留学国家入境签证后,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离职或者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联系和往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中探望子女的,比照已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出境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职工申请出境定居,符合出入境管理规定的,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阻挠。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取得前往定居国家(地区)入境签证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给予一次性离职费以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当归属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回国在本省定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业的,退回离职费后,其出境前和回国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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