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六号)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
第三条 归侨、侨眷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归侨、侨眷不得歧视。
第四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档案资料、有效证件、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书面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