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认真落实社会为老优待服务政策。发展老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老龄服务。城市要大力推行“依托社区,集中、分散、居家三位一体,以居家为主”的养老方式,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农村要积极推广寄养、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建立维权卡等养老保障制度。加大财政对老龄服务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龄服务业。到2010年,县(区)要有一所综合性老年服务机构,每个街道有一所老年之家。
三、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
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
2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把民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民政工作负总责,经常、主动了解民政工作情况,指导帮助民政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着力研究解决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把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
24.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证民政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认真安排好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福利和抚恤补助所需的资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生活权益。要加强对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和发放的管理与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25.加强绩效管理。各级宣传、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教育、公安、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民政工作,努力为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创造良好条件。民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为此,要把民政工作纳入市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对涉及全市大局的民政重点工作要定期检查、定期通报,以此推动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6.加强作风改进。要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设立民政社会事务所,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村(居)也要确定专职的民政工作人员,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民政工作力量在基层得到加强。各级民政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多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公益类民间组织和家庭生活服务等领域的社会工作岗位,提高民政工作领域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