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居民功能。认真贯彻和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2010年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县(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乡镇(街道)不低于400平方米。建立社区建设发展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和促进社区建设。依法推进社居委直接选举工作,到2010年直选率在30%以上。建立社居委工作人员生活待遇与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相适应的增长机制。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教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充分发挥政府、社区、民间组织、驻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完善居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逐步理顺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到2010年初步建立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同时,有步骤地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固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11.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级事务程序。紧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继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依法组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确保有选举权的村民群众参选率在85%以上,村委会按时换届率在95%以上。扎实开展村民自治示范创建活动,到2010年,全市村民自治示范村达标比例要在80%以上。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积极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科技、教育、文化、劳动、法律等服务进农村社区,逐步建立健全有效覆盖、有序参与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努力把我市的广大农村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和谐、民主的新型农村社区。
12.引导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体系和法制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重点培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基层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引导各类基金会和社会事业类民间组织发展。指导民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加强诚信建设,提高民间组织公信力和活动的透明度。推进政社分开,增强民间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要依法加强监管,完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大对非法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