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负责按照中纪委和省纪委七次全会的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令整改和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河流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市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监管。
市容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软硬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加大惩治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一是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二是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违法企业开展一次“回头看”,对于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三是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机关做出通报。四是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受到奖惩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