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建材行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采石、加工和石灰窑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水泥和其他建材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水泥和其他建材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区划要求的水泥、采石、加工和石灰窑等建材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3.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依法关闭的小造纸企业,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重新开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
4.对钢铁、焦炭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钢铁、焦炭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钢铁、焦炭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钢铁、焦炭生产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5.对涉铅的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铅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二是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燃煤反射炉的铅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企业自律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