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开展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一是省级工业园区和山南新区6月底均需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其他工业园区年底均需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园区内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停止生产或停建,并给予处罚。二是彻底清理、纠正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对发布实施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9月底前彻底纠正和废止。三是环境质量未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四是对未同步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按上限给予处罚。五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按上限给予处罚。六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是对工业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同时责令入网污水排放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集中整治化工行业严重污染环境问题。对化工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重点对沿淮河及人口稠密地区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一是对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一律停产整治。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依法予以关闭,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吊销执照。三是对已淘汰的化工企业,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重新开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四是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化工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并按上限给予处罚;对虽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或限产治理。五是未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或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的,7月底前完成整改。六是所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化工企业需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年底前,未完成安装的,依法按上限给予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