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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八公山区凤台县308省道及凤寿路道路两侧石料石灰加工企业的通告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八公山区凤台县308省道及凤寿路道路两侧石料石灰加工企业的通告
(淮府[2007]32号)


  为彻底解决八公山区、凤台县308省道及凤寿路道路两侧石料、石灰加工企业违法生产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全面落实“振兴西部”计划,按照4月16日-17日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来淮视察环保工作的督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整治该路段石料、石灰加工企业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八公山区、凤台县308省道及凤寿路道路两侧的石料、石灰加工企业均属整治范围。

  二、凡证照不全,违法进行石料、石灰加工的企业,经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认定应当拆除的,应当于2007年5月20日前自行关闭,2007年5月底前拆除,一律不予以补偿;凡符合工业企业项目建设要求并取得合法证照的石料、石灰加工企业,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划选址搬迁。

  三、对于违法石料、石灰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关闭拆除的,市环保、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置,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线路,同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底前依法组织拆除。

  四、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整治工作于2007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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